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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采育镇军人军属优抚优待和征兵工作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京大兴区人民政府 | 作者: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23-01-02 | 4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采育镇有着悠久的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广大人民群众有着浓厚的爱军拥军历史情结。在历年的兵员征集中,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接受祖国挑选,加入军营方阵,矢志献身国防,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优抚优待和征兵工作,采育镇人民武装部牵头修订了《采育镇军人军属优抚优待和征兵工作奖励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采育镇军人军属优抚优待和征兵工作奖励的实施办法

  采育镇有着悠久的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广大人民群众有着浓厚的爱军拥军历史情结。在历年的兵员征集中,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接受祖国挑选,加入军营方阵,矢志献身国防,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等相关重要精神,切实增强采育镇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和获得感,进一步提高优抚待遇,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本镇各村(社区),并通过本镇兵役部门办理入伍手续的现役军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户籍在本镇各村(社区),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并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户籍在本镇各村(社区),不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士官、军校学员、干部等现役军人不适用本实施办法,只享受政治待遇。

  第五条 户籍在本镇各村(社区),现役军人提干或转为士官及军校生的,除享受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不再享受镇政府其他各项优抚待遇和奖励政策,只享受政治待遇。

  第六条 军人的优抚待遇,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七条 军人军属优抚待遇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职能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优抚待遇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优待奖励

  第八条 为进一步征集高素质兵源,提高大学生及高级工征集比例,每年在市、区政府年度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镇政府再补助优待奖励:高中学历10000元/人/年、大专学历(高级工)20000元/人/年、本科学历30000元/人/年,学历认定以大兴区征兵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到西藏等条件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奖励金提高两倍。“条件艰苦地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征兵命令》确定。

  第九条 欢送新兵入伍,镇政府按照每名新兵5000元的标准走访慰问新兵及家属。(发放慰问品)

  第十条 对当年入伍的新兵,镇政府于入伍当年年底前发放一次性探亲补助5000元。

  第十一条 对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人员给予奖励:

  荣获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0元;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30000元;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10000元;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

  荣获嘉奖的奖励2000元;

  荣获优秀士兵(“四有”优秀军人)称号的奖励2000元。

  年度多次立功者,凭立功或受奖喜报及证书原件,镇政府按立功次数合并计发奖励金。

  第十二条 现役义务兵因个人问题和违反国家法律及军队条令条例被部队退回以及在服役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从处分下达之日起停止本意见中的优待政策。

  第三章 拥军优属

  第十三条 为当年入伍的采育籍新兵家庭悬挂光荣牌,增强军属的自豪感与获得感,形成参军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镇政府每年召开一次现役军人家长座谈会,沟通信息,了解现役军人的生活、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镇政府为现役义务兵父母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第十六条 每年“八一”、春节,镇政府给予现役义务兵2000元/人的慰问品。

  第十七条 每年“八一”,镇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参战参试、农村籍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退役士兵及在镇政府工作的退役军人,给予500元/人的慰问品,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在册人员名单为准。

  第十八条 本镇户籍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军嫂、军人家属等被大兴区评选为“最美退役军人”,在区级表彰的基础上镇政府再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烈属等困难家庭,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扶救助,具体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生活帮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其它意外事件致使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烈属短时间内陷入困境、生活困难的,根据需求情况可给予一定资金帮扶。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帮扶3000—5000元。

  (二)医疗帮扶。退役军人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现役军人家属、烈属身患重大疾病,因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或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障报销或医疗救助渠道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一年内帮扶最高金额为10000元。

  (三)教育帮扶。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或有抚养关系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给予3000—5000元资金帮扶。

  (四)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最高额帮扶3000元。

  (五)创业帮扶。退役军人在创业中遇到突发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确需帮扶的,可给予5000—10000元资金帮扶。

  (六)住房帮扶。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住房维修、新建,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当时政策标准给予补贴。

  (七)优先救助。对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伤亡或致病致残的困难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优先给予救助,视情形给予30000—50000元资金帮扶。

  (八)其他帮扶。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属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人道救助、关爱帮扶的,视当时情形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条 各村(社区)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优待的相应措施。

  第四章 复退安置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自退伍后,在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镇武装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到备案,享受必要的就业指导;对在部队入党、立功、受奖的退伍军人,在镇属企事业单位有岗位需要及村干部选拔任用时,给与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 复退军人应征入伍时为在校生(全日制)的,退伍后继续完成学业,待取得毕业证后,享受当年度复退军人安置待遇。

  第五章 征兵工作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区体格检查、学历审核、政治审核合格并批准青年参军入伍的村(社区),每输送一名新兵给予村(社区)党支部3000元奖励(无因政治和身体原因退兵,新兵入伍当年年底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2月6日印发的《大兴区采育镇关于提高现役军人军属优抚待遇的实施办法》(采政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相关文件条款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情况,由镇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武装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解释。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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